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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的顺序

2014-12-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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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6、17条;《民通意见》第14-17条】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父母离异,取消一方监护权的:...

  (一)监护人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16、17条;《民通意见》第14-17条】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取消一方监护权的:犯罪、虐待、对孩子明显不利

  协商监护:前提——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人选及顺序:未成年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

  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

  (1)机关指定(前置程序,仅限于单位、委员会指定,民政部门无权)

  (2)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前顺序明显不利,指定后者;

  征询意见——针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

  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

  同意,须两方都同意(亲友以及单位或委员会都同意)

  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前提:不存在其他人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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