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旬的退休女工吴玉兰因病不省人事,躺在医院急需用钱治病,但存款无法从银行取出,经法院判决终于解决了这一难题。
吴玉兰原是云南省河口县南溪农场职工,1967年与杨某再婚,退休后返回原籍醴陵市定居。2007年12月,杨某病故。今年2月14日,吴玉兰因糖尿病、脑梗塞发作不省人事。面对巨额医疗费用,吴玉兰的继女杨云华四处向人借款,但离需要的数额相差甚远。而吴玉兰的4万元定期存款因无人知道密码无法取出,医院和居委会分别出具了证明,但银行仍不同意取款。吴玉兰的家人到醴陵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吴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便到银行取出吴玉兰的存款为老人治病。
醴陵法院受理后,委托有关部门对吴玉兰的病情鉴定后得出结论:吴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醴陵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吴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云华为吴玉兰的监护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杨云华根据这一判决,持相关证件和材料从银行提取了吴玉兰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