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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丧失部分行为能力 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

2012-12-1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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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宣告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所

  日前,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宣告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所在居委会为徐龙水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徐某,男,1940年4月28日出生,一直未婚,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父母已去世,系原太白林场的退休职工,企业改制后,徐某成为大山头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早年,徐某即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症状尚轻,生活能自理,也能参加一定的劳动。自2009年2月以来,徐某精神病复发,且症状日渐加重,日常买米、买菜都不能自理,时常乱采摘他人的蔬菜,引得其他居民怨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其本人存折遗失了也不知道办理挂失,财产难以得到保护。

  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稳定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2009年3月24日,太白镇大山头社区居委会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该居委会为徐某的监护人。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徐某目前正患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其所在社区其他居民的生活秩序,确需为徐某指定监护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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