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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泛指哪些人

2014-02-1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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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网络极为广泛,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根据,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具有特定亲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和其他亲属。我国关于近亲属制度散见于《婚姻...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网络极为广泛,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根据,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具有特定亲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和其他亲属。我国关于近亲属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章节中,以后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而令人费解的是,对“近亲属”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似有不同的外延,并使实务工作者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惑。对近亲属的认定,事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当权利的保护。笔者仅以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试作探讨,以求共识。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直接确定了近亲属范围,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行诉法均未作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却又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相较之下,“近亲属”范围刑诉法最窄,行诉法司法解释最为广泛,《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试行)居中。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上讲,三大诉讼法各自调整的诉讼法律关系性质虽不同,但作为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近亲属同一概念含义却应相同。依循法律适用规则,当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后法优于前法。行诉法司法解释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之后,参照适用行诉法司法解释本不为过,可这两个司法解释又与刑诉法规定均不一致,当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理当适用法律,即刑诉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可如此机械适用,对“近亲属”又似乎有点“限缩”。我们知道,刑事诉讼中“附带型”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执行的是刑诉法第三十二条可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规定,当事人的亲友(通常泛指亲属和朋友)即含在其中。而仅单“亲属”,刑诉法所规定的亲属范围就明显比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广。从诉讼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单纯型”民事诉讼委托原理完全相同。既然当事人的亲友尚有诉讼辩护人或参照执行的“附带型”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那么,“单纯型”的民事诉讼中则更拟权宜参照适用行诉法司法解释的“大近亲属”概念,且不受其是否为我国公民的限制。唯此,才更趋向于刑事诉讼中“附带型”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亲友的范围,也才更便利于诉讼。再者,从诉讼法所设计的当事人因不能或者不便行使诉权才由其近亲属参与或代为诉讼之初衷来看,也没有必要在不同的诉讼中设定不同的近亲属范围。对一定范围的亲属予确认,是伦理关系法律化的必然要求。从立法角度讲,对近亲属范围的确定是设立亲属制度的有机组成,当属于民法范畴,拟民事立法。而由刑诉法规定,难避刑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之嫌。

  综上,近亲属范围在不同法律及司法解释间的不同规定,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如果说,绝对确定的亲属范围不能适应亲属法中禁婚亲、继承、亲子、扶养、监护等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需要,那么,绝对确定的近亲属范围则是可行的。按照我国《婚姻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未来法典化的民法中,当以近亲属为限,并作出统一的明确的概括性的规定。而对近亲属范围的控定,既要契合伦理和人文精神,也要符合国家立法之目的。而对一些具体事项,还应作出超出这一范围的特别规定,如禁婚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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