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2018-12-29 08: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的改革成为民法总则中的一大亮点,那么什么是监护制度呢?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当同一顺位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又该怎么办?关于监护制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以上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理解监护制度。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指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类别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二、什么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 《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 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三、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的有关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额、监护制度的概念到底是什么以及当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发生冲突时的指定监护。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20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