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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某小学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家长学校对簿公堂

2015-03-3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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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六安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一群学生在一起追逐玩耍,玩耍过程邹某不慎将倪某某推倒,致其右胳膊摔倒在楼梯台阶上。由于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摔倒后无人发现倪某异常,直到倪某母亲到校接孩子放学时,看到小孩...

  六安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一群学生在一起追逐玩耍,玩耍过程邹某不慎将倪某某推倒,致其右胳膊摔倒在楼梯台阶上。由于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摔倒后无人发现倪某异常,直到倪某母亲到校接孩子放学时,看到小孩右手受伤并说很痛,遂立即带至六安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事后,邹某、倪某某的班主任召集双方家长到校协调,邹某的父亲和倪某某的母亲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于倪某某和邹某在某小学期间玩打时,不慎致倪某某同学右桡骨远端骨折,现由双方家长协议,由邹某家长给付倪某某家长医药费600元整,以后再议”,并当场给付医药费600元。倪某某痊愈后,学校又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调均未果,倪某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邹某及学校起诉至裕安区法院。

  原告诉请被告邹某的父母与学校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78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倪某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导致右上肢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被告邹某父母辩称:原告在校期间受伤,应该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平时学校也进行了多次教育,多次开晨会和家长会,但孩子不听话,互相推闹造成受伤,要求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不合理,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原被告均是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互相追逐玩耍中,被告不慎致伤原告,但被告不具有故意伤害原告的主观因素,对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应由监护人即双方家长各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辩解,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平时也进行了多次教育,孩子不听话,互相打闹造成伤害的,要求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不合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休息时互相嬉戏打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了职责,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邹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应赔偿原告倪某某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58984元的40﹪即23593.6元;二、被告六安市某小学应赔偿原告倪某某上述赔偿款58984元的20﹪即11796.8元。

  宣判后,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邹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经上级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案件虽然划上了休止符,但是却敲响校园安全的警钟,小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来自校内外的伤害,为最大程度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学生家长与教师付出更多的教育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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