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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监护人协议

2019-06-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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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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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困人员监护人协议

  特困供养对象入院协议

  甲方:         乡(镇)敬老院

  乙方:          特困供养对象

  丙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入住敬老院院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为入住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三)对入住者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入住者,经甲方劝导无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入住者,甲方有权通知丙方接入住者回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供养。

  (四)甲方有权力拒接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敬老院。

  (五)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为入住者办理相关手续。

  (六)下列款项、物品由敬老院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1、上级部门下拨的“人头“经费;

  2、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

  (七)敬老院应每月发给院民零用钱。

  (八)院民所承包山林田土、房屋、牲畜等由甲方协同村组出租、出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入住者名下,用以弥补平时零用钱和去世后安葬费用。不便动的贵重资产由村组妥善保管。

  (九)凡入住者去世火化后,其生前要求回原居住地村组公墓入葬的,甲方通知所在村委会接回安葬。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二)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外出须向敬老院管理人员请假。

  (三)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务、视院如家,遵守组织原则、内部矛盾内部解决,可以提出意见,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恶意损敬老院声誉,不得损坏公务。

  (四)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话。

  (五)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不得在院民房间内堆放杂物,贵重物品可交由敬老院代为妥善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内装置其他设备。

  (七)乙方患突发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乙方生前有决定遗物处置的权利。

  (八)乙方在外欠款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入住手续时,丙方须提供乙方主要亲友(包户责任人)详细住址、通讯电话及村委会证明等资料。

  (二)若乙方去世后要求回原居住地入葬的,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及时予以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甲方将对遗体进行火化和安葬处理。

  (三)凡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入住者,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入住者,一旦接到甲方通知,丙方应及时接回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供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另行补充条款。

  甲方:(敬老院盖章)                院长签名:

  乙方:(院民签字)

  丙方:(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主任签名:

  乙方包户责任人和亲友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特困人员监护人协议

  二、精神病人如何设立监护人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三、什么是协议书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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