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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案

2012-12-19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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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19日)上午,宜阳县法院巡回法庭在城关乡灵山村开庭,当庭审结一起涉及数十人的监护权纠纷案。数百村民参加了旁听。2007年5月7日,灵山村农民高社站、刘月萍夫妇在一

  今天(19日)上午,宜阳县法院巡回法庭在城关乡灵山村开庭,当庭审结一起涉及数十人的监护权纠纷案。数百村民参加了旁听。

  2007年5月7日,灵山村农民高社站、刘月萍夫妇在一起车祸事故中身亡,使年仅12岁的高娜娜和8岁的高克克(二人为化名,以下简称“二孤儿”)成为孤儿。一个月后,二孤儿的祖母病故,外祖父母也均已病故。高社站姊妹10个,柳月萍兄妹5个,就二孤儿监护权问题协商不成。同年7月30日,灵山村委指定二孤儿的舅父柳灵利担任二孤儿的监护人。其后,肇事方赔偿21万元,柳灵利以监护人的身份,与姨母李庆桃、大妹柳玲果、监证人、城关乡民政所长赵学义共同签订了《关于二孤儿的抚养权、抚恤金应用的几点协议》。之后,二孤儿就随舅父生活、上学。

  2008年4月28日,二孤儿的二姨、柳灵利的二妹柳丽萍将柳灵利和灵山村委会告上法庭,认为:柳灵利利用担任灵山村村支书的便利,骗取了监护权;上述所谓“协议”中只规定了柳灵利每年代种二孤儿的3亩责任田,费用1000元从抚恤金中支出,未规定土地收入为二孤儿所有,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柳丽萍与二孤儿父母、大哥柳灵利同住一村,关系密切,请求担任二孤儿的监护人。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刘月萍、高社站同一顺序的亲属,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合议庭本着对孩子负责、有利于孩子生活稳定、健康成长、并能接受良好教育的原则,在开庭前走访了灵山村的部分群众,了解了各当事人的生活居住情况,法庭上充分听取了原被告3方诉辩。由于被告柳灵利不同意调解,法庭决定合议后当庭判决。

  休庭后,合议庭征求了二孤儿的意见。综合各种情况,合议庭认为,被告柳灵利46岁,正值壮年,家庭居住环境良好,2个儿子均已成年;其妻李珠子为人善良,在村里口碑很好;在其监护二孤儿的近一年中,得到了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二孤儿也表示愿意继续与舅父、舅妈共同生活。为了保持孩子生活稳定,给孩子营造一个较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柳灵利担任二孤儿的监护人较为妥当。至于原告、第三人及其他亲属认为抚恤金使用协议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有关法律,法庭当庭判决:柳灵利继续担任二孤儿的监护人;驳回原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审判长、城关法庭庭长张红霞判决结果,从法律、清理的角度,为各方当事人、旁听群众作了讲解,人们通过案例受到了教育。

  事后,记者采访了旁听的几位群众,他们均认为此案在村里影响很大,舆论几乎一边倒。法院的判决公道,群众受到了教育。[page]

  照片:1、设在灵山村委会的巡回法庭。

  2、柳灵利的代理人在辩护。

  3、灵山村委会的代理人在辩护。

  4、张红霞(后中)在当庭宣读判决。

  5、虽然胜诉,被告柳灵利之妻、二孤儿之舅妈李珠子说起这个官司仍忍不住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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