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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纠纷的调解处理

2012-12-19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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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监护纠纷概述监护是为保护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设立的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一)监护纠纷概述

  监护是为保护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设立的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被监护人,特定公民或组织是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当按照下列次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该未成年的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者该顺序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时候,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下列顺序确定其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而设立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实践中,监护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1)确定监护人纠纷,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多人争当监护人,二是没有人愿意做监护人;(2)监护人变更纠纷;(3)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所引起的纠纷。

  (二)监护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他们对于周围环境、人情世故、事态发展以及潜在的危险等往往缺乏或者没有足够的识别、判断能力,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需要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而监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切监护纠纷的解决必须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

  2.符合监护条件的人员协商解决

  要妥善解决监护纠纷,关键在于符合监护条件的人员能否协商解决监护问题。在多人争作监护人时,应该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作监护人,也可以经协商由多人共同监护。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世且有监护能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争议监护人资格。在无人愿意作监护人时,应该对符合监护条件的人员进行劝解、开导、教育,使其愿意担当自己的职责。再者,因为每个人的条件不同,生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监护问题有时难免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符合监护条件的人员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方便大家的原则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协商,可以更好地确定、变更监护人,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page]

  3.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层次、精神状况,适当考虑被监护人的意见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在监护问题上一般不考虑他们的意见。如果被监护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则应适当地考虑他们的意见。

  (三)有关监护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page]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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