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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拜年闯祸,烫伤女主人谁担责?

2015-03-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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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年初四,家住百步亭的张女士,招待老家亲戚时,遭到6岁的熊孩子冲撞,打翻一大碗热腾腾的藕汤,导致她两腿红肿起泡,被诊断为一度烫伤。(《武汉晚报》2月25日讯)春节期间,走门串户成为不少人的主要活...

  大年初四,家住百步亭的张女士,招待老家亲戚时,遭到6岁的“熊孩子”冲撞,打翻一大碗热腾腾的藕汤,导致她两腿红肿起泡,被诊断为一度烫伤。

  春节期间,走门串户成为不少人的主要活动,“熊孩子”乐不可支,闯祸似乎在所难免。烫伤后,切记及时采取“冷疗”措施,持续冷水冲洗半个小时。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熊孩子拜年闯祸,烫伤女主人谁担责?

  父母为“熊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周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熊孩子险”:为家长敲响安全教育警钟

  针对“熊孩子”调皮捣蛋个性,部分保险公司窥见商机,面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推出“熊孩子险”:即在一年保险期限内,由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

  “熊孩子险”出炉,为监护人责任上了一把“安全锁”,争议却接踵而至:家长不能过度依赖保险,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教育,否则得不偿失。

  “熊孩子”侵权:原则上监护人担责,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强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结论:“熊孩子”闯祸,不一定由家长赔偿

  由此可见,“熊孩子”拜年疯闹闯祸,导致女主人一度烫伤,如果“熊孩子”拥有压岁钱等私人财产,应当支付女主人的医药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倘若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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