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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严重伤害孩子将“下岗”

2015-01-1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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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监护人若干种侵害孩子权益行为,提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个《意见》...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监护人若干种侵害孩子权益行为,提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这个《意见》的颁布终结了以往父母伤害自己的孩子难以处置的问题,同时向所有未成年人的父母传递了这样的信息:一是生孩子是父母的事,生养了孩子就必须正确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二是即便是在家里对自己孩子的所作所为,也会受到社会的监督;三是抚育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事,对孩子不能放任不管、随意伤害、利用孩子谋取私利或违法犯罪,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是做父母必须坚守的底线,对自己的孩子有严重侵权行为的父母,就有“下岗”的可能。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行为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呢? 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二是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五是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六是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意见》规定具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监护人,法院就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谁来监督监护人、举报监护人侵害孩子权益行为?在现实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或者其监护行为发生偏差而对孩子的权益构成侵害,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容易被掩盖而使得孩子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救助,那些有过失的监护人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提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如何安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终止其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安置好孩子是问题的关键。《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要求照料的,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等等。

  我们国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资格的做法,所秉承的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举措。然而,监护人“下岗”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对更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这个《意见》颁布的意义在于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在监护人的岗位上严格职守,不让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发生。

  应当承认,监护人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是无师自通的,这就需要在普法宣传中、在家庭教育指导中,将监护人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尤其是对那些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问题又尚未达到足以撤销其监护资格程度的监护人,进行强制性教育,把侵害孩子权益的监护人视为社会问题的受害者给予治疗,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避免“养肥了再打”,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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