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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012-12-1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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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释义】失踪人在失踪前或在失踪期间均可能产生各种债务,如欠缴税费、管理其财产必须支出的费用等。这些债务并不因为失踪而消除或者推迟履行期间。因此,在失踪人失踪期

  【释义】

  失踪人在失踪前或在失踪期间均可能产生各种债务,如欠缴税费、管理其财产必须支出的费用等。这些债务并不因为失踪而消除或者推迟履行期间。因此,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务仍然得依法清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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