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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与王丽明申请支付令案

2012-12-1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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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事法院其他文书(2005)海督字003号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81号万利隆花园C3栋1001室。法定代表人高铭玺,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益

  海口市海事法院其他文书

  (2005)海督字003号

  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81号万利隆花园C3栋1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铭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益宁,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王丽明 住所地海口市凤翔路成联产品综合市场石材木材交易处。

  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王丽明拖欠其2003年、2004年运费余款人民币59253.50元未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王丽明给付所欠运费余款人民币59253.5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一份于2005年5月31日由被申请人王丽明签字确认的《债权债务对帐确认单》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丽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南福海船务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59253.5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晓兰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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