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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可以被宣告死亡

2012-12-1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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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1995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搭乘一长途大客车从其家乡前往其工作单位。该车行驶至某渡口码头引道下斜坡处停车待渡时,由于该车制动气压不足,致车突然向前滑动,滑

  【案情】 1995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搭乘一长途大客车从其家乡前往其工作单位。该车行驶至某渡口码头引道下斜坡处停车待渡时,由于该车制动气压不足,致车突然向前

  滑动,滑入前方河中沉没。此次意外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张某亦在下落不明人之列。事故发生后,虽经有关方面多方寻找,张某仍下落不明。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了张某不可能生还的证明。张某的父亲持该证明于1996年7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下落不明人张某死亡的申请。

  【审判】法院于1996年10 月18日判决宣告张某死亡。

  【点评】该案涉及宣告公民死亡的有关法律问题。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需具备以下条件:(1)该公民下落不明:即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后,去向不明、生死未卜,查无音讯;(2)下落不明状态的持续达到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三种: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其死亡的可能性比第一种情况要大,因而法定的期限相对较短。因战争下落不明的,期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期间也为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该案即属这种情况,由于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了张某不可能生还的证明,其父亲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不受限制。具备上述条件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该案中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等待失踪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告期间,如果失踪人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公民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以判决宣告的这一天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该案中法院待3个月公告期满做出宣告张某死亡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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