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起选民资格案的驳回

2012-12-19 08: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选民资格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人要求确认选民资格的起诉。起诉人赵妙根诉称,自己为非农业集体户,长期居住在松门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选民资格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人要求确认选民资格的起诉。

  起诉人赵妙根诉称,自己为非农业集体户,长期居住在松门镇南塘二村,并履行了该村村民的有关义务。但在2005年4月该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被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没有选民资格。故诉请法院确认其在2005年南塘二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选民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因此,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依法裁定驳回了起诉人赵妙根要求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起诉。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07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