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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方云申请公示催告案

2012-12-1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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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案号】(1994)民催字第003号【审判员】陈胜模【判决时间】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申请人钟方云,男,32岁,汉族,

  【 审理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4)民催字第003号

  【审 判 员】 陈胜模

  【 判决时间 】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申请人钟方云,男,32岁,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工人。

  申请人钟方云于1994年6月17日诉称:申请人合法领有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正式签发的股票持有卡一张,股票持有卡编号为:NO.0033874;股东编码:TL.0017247;所持股数:9000股;股东姓名:钟方云;身份证号码:510120620702533。申请人钟方云朋友刘平光持有期间,该股票持有卡被抢劫,至今未能追回。请求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持有卡无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17日受理钟方云所提申请后,查明:

  申请人钟方云于1994年6月16日晚,将其合法持有的、由纺织公司签发的股票持有卡,交给其友刘平光拟用作银行贷款抵押品。刘平光在骑自行车回家(成都供电局新鸿路宿舍)途中,行至新鸿路采菊园火锅店附近时,遭一男子抢劫。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及放于包内的股票持有卡等物品被劫。刘平光追赶罪犯未成,遂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果。钟方云于1994年6月17日向受诉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宣告该股票持有卡无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新鸿路派出所出具的刘平光被抢劫后报案的书面证明。

  2.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新鸿路派出所出具的抢劫案侦查未果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钟方云出借上述股票持有卡有卡的说明。

  4.刘平光被抢劫的经过说明。

  法院认为:

  股票持有卡之合法持有人因特殊事由丧失占有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本案申请人钟方云所遗失的是股票持有卡,而不是记名股票,但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国务院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持有卡是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保管股票后向股东出示的持有股票的凭证,其转让和过户方式与记名股票相同。所以,股票持有卡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

  经审查,成华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于1994年6月17日即申请人钟方云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天决定予以立案;同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向签发人--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其对上述股票持有卡立即停止支付;并于7月17日和7月20日分别在该法院公告栏和《四川法制报》上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成华区人民法院于9月1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即宣告上述股票持有卡无效。作出判决后,该法院于9月2日将所作出的判决分别在法院公告栏和《四川法制报》上作了公告。判决书于10月6日送达申请人钟方云。[page]

  成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1.宣告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NO.0033874的股票持有卡(股东编号:TL.0017247;所持股数:9000股;股东姓名:钟方云;身份证号码:510120620702533)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钟方云有权向发票人--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该股票持有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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