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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2018-06-0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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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那么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跟着找法小编一起去了解相关知识吧。

  民诉法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所包括的范围较广,法人的分支机构就属于这其中的一种。接下来找法小编将从法条内容出发,为您分类阐述不同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说,这类分公司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其不具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格,而仅是作为公司的某一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开展一定的经济活动,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总公司的管辖,比如说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要受到总公司的制约,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所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参与诉讼。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凡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应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因此,该类分支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独立承担责任。

  三、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这类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在法律上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因而取得了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公司来说,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类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以上就是找法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内容,在实践中,原告对被告的确定享有选择权,若您属于原告一方,则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您最有利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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