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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

2016-10-1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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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乘人之危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依《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为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案情介绍】

  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问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

  【评注】

  l、本问涉及乘人之危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依《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为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

  (l)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4)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本问涉及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为形成权之一种,在一般情况下,撤销权应由享有撤销权的本人行使,只有在本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继承人行使。如果本人在生前明确表示放弃该撤销权,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该撤销权,即使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或继承人也不享有该撤销权。本案中,因郑老汉已经明确表明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的,因此,其撤销权消灭。郑老二不具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无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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