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王某(14岁)为了帮助好友张某做生意多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原告均因其未成年而未答应后张某答应帮助刘某买些便宜黄金,刘某终于同意借款5000元给王某、王某转交给张某因张某下落不明,无力还款。刘某多次要求王某的父母还款均被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l、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l、依《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本案中,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并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显然并非其日常生活的内容,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与刘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故为无效行为。
2、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王某应将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刘某。依《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对他人的损害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故王某的监护人应负返还借款的责任。刘某明知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仍然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存在明显的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