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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哪些

2015-03-0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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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3、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4、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à批准;中外合作à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à批准+登记)法 律教 育网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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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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