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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分类

2012-12-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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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中国《民法通则》采用民事法
民事法律行为, 简称“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中国《民法通则》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一词,强调“民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既区别于其他法律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又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包括了合法法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起源较早,罗马时代的《查士丁尼法律大全》有“适法行为”的概念,与后来“法律行为”的含义相似。1805年,德国法学家贺古(Hugo)在解释罗马法时,首创“法律行为”一词,后为各国所沿用。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项制度,其地位日显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征:(1)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2)以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和要素。没有合法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3)是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的意志而为的行为。(4)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是一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法行为,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实质条件。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中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有:(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要物)民事法律行为。(4)要因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因民事法律行为。(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7)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8)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9)完全民事法律行为和不完全民事法律行为。(10)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1)债权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民事法律行为。(12)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和管理民事法律行为。等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始于成立之时。中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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