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2、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
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第一,是行为效力的限制。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追认制度的相关规定,比如行政行为、犯罪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第二,是时间的限制。在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后,被代理人应当在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超过该期限则追认权消灭。
第三,是追认方式的限制。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
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追认无权代理有哪些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追认有一定的期间和行为效力的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的,则丧失追认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