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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020-08-0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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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但是在实际中却会产生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

  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区别还是还是蛮大的,从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认定上上面注意区别就是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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