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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

2016-09-3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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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那么,如何认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详细解答请阅读下文。

  【案情介绍】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坚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评注】

  1、所说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狭义无权代理的原因有:

  (l)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既未基于授权行为取得意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也未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取得指定代理权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法定代理权,但行为人却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他超越代理权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授权不明不同。在超越代理权中,委托人授权是明确的,但行为人不顾委托人明确的授权与第三人进行授权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因此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而超越代理权的行为除本人承认或追认的以外,应由行为人承担。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如果代理权期限已届满或委托事务已完成或委托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等,委托代理权都终止。在法定代理中,如果本人成年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定代理权终止;在指定代理中,如果指定机关撤销指定等,指定代理权亦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则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这种代理因行为人无代理权而成为无权代理。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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