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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授予有哪些?

2012-12-1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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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一)授予之代理权范围

  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

  (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

  (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二)授予代理权之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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