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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的效力

2012-12-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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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因代表行为订立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法理意义在于: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人,其职权是章程规定或法定的,而无需特别规定委托。在职权范围内所为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的行为。

  2、一般而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会在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仅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对外订立合同时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权的限制只是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对于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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