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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2012-12-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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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履行,可以说是一份合同安全履约的两重保障。合同签订之初,需要考虑到签约各方希望达成的目标,以及该项合同是否能达成这个目标,并考虑到履约过程中

  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履行,可以说是一份合同安全履约的两重保障。合同签订之初,需要考虑到签约各方希望达成的目标,以及该项合同是否能达成这个目标,并考虑到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况,以及对这些状况的处理方法。尤其对己方的权益是否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样,一份生效的合同也需要按照约定去履行。并随时掌握履行的动态。

  我们所称的合同,一般来说都是双务合同,即签约各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在履约过程中,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去履行合约。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请求权。比如,购销合同中,买方就有请求卖方及时交货的权利,卖方也有请求买方及时付款的权利。这里所涉及的权利都可以归之为“请求权”。

  在请求权之外,民法上还有一种称之为“抗辩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是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这种抗辩权和法庭上的辩论、抗辩不同。它可以由签约人约定而产生,有些抗辩权也可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抗辩权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为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合同法》中,就分别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前二种抗辩权依赖于合同条款的约定而产生,最后一种抗辩权是一种纯粹法定的权利,无论签约人是否约定,一旦符合条件,均可行使这种权利。

  一、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也是当事人能普遍认识到,行使和充分行使的此项权利的条件是1、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2、必须由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提出;3、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且一方履行期在前,另一方在后,必须在先履行一方已到履行期且要求实际履行完毕,而另一方也届履行期,在未实际履行的先一方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主张先履行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说在常规性合同中经常可见。比如在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和送货方式中这样约定:银行电汇款到送货,需方于2008年12月9日之前付清货款。因为约定了款到在先,送货在后,这两项对应的义务时间上有先后,在这样的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产生了先履行抗辩权。需方付款前,供方完全可以以需方未履约为理由拒绝给需方送货。而且这样的理由是正当、合法的。[page]

  再如合同约定:需方于2008年12月3日支付定金五万元整。货物到港后供方向需方发出提货通知。需方收到提货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供方收取余款后给需方放货,需方自提。自收到提货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清。同样,在这个条款中也对签约双方各自的义务履行约定如下的先后顺序:支付定金--发出通知--支付余款--提(放)货。如果需方未支付定金,而在货物到港后自行要求前来提货,供方有权拒绝其提货的要求。而且依据合同的约定,需方需要支付定金及余款之后,才能要求供方履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负的对待义务的权利。为了实现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而产生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保留性条款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担保债权实现。比如,常见的现场交割贸易方式即可以被视为同事履行抗辩权的典型例子。货值较大的贸易或者与首次合作的客户进行的贸易,一般双方均同意采取现场交割的方式进行。合同中一般会这样约定:供需双方于2008年12月8日前现场交割。需方当场提供全额货款支票给供方,供方转移货权给需方,由仓库给需方出具正本仓单。这样的约定使得双方交易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款货两讫。当任意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时,这个对方都可以拒绝其履约的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此条所叙的即为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发现对方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以至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未对待履行,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具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为了克服先履行一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处于不利的因素,而用法律赋予它在对方出现履行危机时的一种自救权利。然而由于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应在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它的行使在抗辩权中是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带来风险最大的,因此对主张不安抗辩权要严格依据下列条件进行。[page]

  1、不安抗辩权必须是在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主张。如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便失去了主张不安抗辩的价值。因此只有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下造成实际履行危险时才能主张。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2、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意味着他将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当然的不能得到依合同约定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这必然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平衡,因此,法律规定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确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风险方可主张此项权利。

  3、不安抗辩权要求主张抗辩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已届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未到履行期。

  具备上述条件后当事人方可主张不安抗辩权,主张抗辩权的权利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即先履行义务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这种通知要到达对方当事人,以使其了解其所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从而做到具体明确的表示。

  如我司与某公司于2008年5月分别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我司销售带钢200吨。合同签订后,我司向某公司开具国内信用证并承兑。但某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却无法提到货物。为此,2008年10月,我司与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法人代表五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向我司按期还款,并由其他几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署后,我司了解到某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据此提起诉讼。这便是一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例子。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不安抗辩权对于先履约方的保护是较为有效的。

  合同的履约情况瞬息万变,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若我们能熟练的了解和掌握上面的这三种抗辩权,履行应尽义务,拒绝不合理要求,就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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