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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一种微妙的“侵占”

2012-12-19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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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提到不当得利与侵占罪时,由于两者都涉及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很多人对两者的理解与运用产生混淆。侵占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侵占,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呢?

  当提到不当得利侵占罪时,由于两者都涉及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很多人对两者的理解与运用产生混淆。侵占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侵占”,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如果取得不当利益人拒不返还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受损失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起诉,要求取得不当利益人返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取得不当利益人承担,但此行为应为民事诉讼,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侵占罪

  “侵占罪”仅限于托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除这三种之外的财物都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罪既可能是因为财产所有人的过错产生,也可能是所有人并无过错造成,而“不当得利”只能因为受害人的过错而造成。另外,侵占罪必须是数额较大,而“不当得利”则没有数额限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指:(1)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物,也可以是单位的财物。(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3)地下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埋藏物除了有明确个人归属的以外,所有权都属于国家。第二,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是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条件。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行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非法占有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行为,但一经要求其退还或者交出立即退还或者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不当得利是一种微妙的侵占,但也并非是刑法上的侵占,只能是民法意义上的一种违法行为,两者的构成要件存在很大的差异。[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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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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