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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了1600,储户称离柜概不负责!如何认定为不当得利?

2018-09-1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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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但凡与钱挂钩一切都会变得非常敏感和谨慎。在银行取钱时,由于柜员的职业操作,一般会事前清点再将钱交给取钱的人。在银行柜台上一般会有提示现金当面清点离柜不负责的牌子,所以一般因为钱的数额少了,银行通常是不负责的。那么如果取钱人拿到的钱比实际要取得多,怎么办呢?这笔钱是不是不当得利呢?现在就由找法网来告诉你吧。

  近日,浙江慈溪的秦某原本是要在银行取22400元,而银行却给了24000元。后来经银行调查才发现给多了秦某1600元,便向秦某讨要回,可惜遭到秦某的拒绝,理由是银行规定钱离柜概不负责,那么相对的她也不应该为银行自己的失误而负责。目前,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秦某。那么秦某是不是真的“概不负责”呢?秦某取得的1600元是不是不当得利呢?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受益人获得的利益是在有损于他人的利益获得。秦某获得的1600元是银行失误意外获得,没有任何的来源和依据,相反的有损了银行对其他储户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问题,因此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可以得出秦某所得的1600元是不当得利。

  二、如何认定为不当得利

  1、 一方获得财产性的利益。秦某本来仅仅是打算取自己储蓄的钱,结果获得了意外之财。

  2、 一方受有损失。银行由于自己点算的失误导致了现金数量上的出错,导致秦某获得了1600元,这也意味着银行由此损失了1600元。

  3、 一方获得的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根据。秦某获得的1600元是意外所得,这笔钱不是银行的赠送或者自己的账户所出,也不是他人的转账所得,古语云不义之财君子取之无道,所以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笔1600元不能归秦某所有。

  4、 一方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秦某之所以可以取得1600元是因为银行损失了1600元,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没有清点失误,那么秦某是不可能获得这多出来的1600元。对于自己的失误,银行可以对秦某补偿,但是却不是将这多出来的1600元白白送给秦某。如果这次多出的不是1600元,而是16000元,那么银行将遭受更大的损失,秦某也因此获得更多的财产性利益。

  银行的提醒语也是警示语的存在是为了提醒顾客在银行给钱后好好清点属于自己的现金,而不应该作为他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依据。不正不义之财,我们不应该非法占有,应该靠自己辛勤的双手去创作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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