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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2016-08-1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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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案情】

  家住广西天峨县的小李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为客户提供日常生活用品服务,其货源主要是从外地的甲商场和乙批发商进货,而且约定每发货一次结账一次。按照习惯,2011年2月26日开学前,小李打电话进了一批学习用品共三十箱,总价值2100元。当物流送货后,小李收到35箱学习用品,多出了五箱。27日供货商乙批发商发现出货时多装了五箱,而直到3月5日才发现多装给小李五箱学习用品。问案中小李多拿的五箱学习用品属于什么行为,乙批发商最迟在何时可以要求小李返还多出的五箱货品?

  【分歧】

  根据问题,此案多出的五箱学习用品,认定为不当得利物无可争议,但涉及到的不当得利物返还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就容易出现错误。对此出现了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乙批发商最迟在2013年2月27日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的货物。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乙批发商2月27日发现多装了五箱,而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应该在2013年2月27日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的货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多出的五箱学习用品属于不当得利,而乙批发商最迟应该在2013年3月5日之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还规定必须要明确不当得利方,才算是请求权起算之日。乙批发商3月5日才知道是小李多拿了五箱。所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最迟在2013年3月5日。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多出的五箱学习用品属于小李不当得利,而乙批发商最迟应该在2013年3月5日前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的学习用品。原因如下:

  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收到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小李仔签收货物时多出了五箱,这些并没有付款的,当然属于不当得利,也因此乙批发商遭受了利益的损失,因此小李收到的五箱学习用品应当返还给乙批发商。那么乙批发商最迟在什么时候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呢?由2月26日或27日或者3月5日开始计算起点呢?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弄错,或遗漏。要么从知道不当得利获利方开始计算,要么从自己知道损失之日起算,这些都是不科学的。正确做法是要明确己方的损失所在,查明核对后,寻找获利方,要明确找到己方利益损失的获利当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有上述分析,本案中乙批发商在2011年2月27日知道一方出现利益损失的事实,即多装了五箱学习用品;而直到3月5日乙批发商才查到多出的五箱货物是小李收到了。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在2011年3月5日,也就是说,乙批发商最迟可以在两年后的2013年3月5日前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如此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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