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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起訴状

2012-12-19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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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起诉状原告:陈忠,男,45岁,汉族,住奈曼旗东明镇好再来商店。被告:通辽市英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连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忠,男,45岁,汉族,住奈曼旗东明镇好再来商店。

  被告:通辽市英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崔连英, 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春至原2006年7月间,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化肥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在被告处赊销化肥,卖出后清偿货款。在业务往来中,被告多收取原告5万元货款,已经科尔沁区法院作出的(2007)科民初了第2855号民事判决及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万元。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忠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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