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小平曾在江西某传媒公司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工作,每月工资2800元。2013年10月底,被告辞职,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2013年11月,公司在发放蔡小平10月份工资时,误将员工蔡安军的3500元误转入至被告蔡小平的工资卡中,其后又将2800元工资转入被告的工资卡中。
蔡安军发现工资未到账后,向公司反映,公司才发觉失误。于是联系被告蔡小平,说明情况,希望他主动将钱退回来。但蔡小平刚开始推托不理,后来干脆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其应得的工资,拒绝退还。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蔡小平返还不当得利款3500元。
诉讼中,公司出具了电子业务回单、财务明细、被告工资表等证明工资错发的事实。被告蔡小平先是否认其曾系原告公司员工的事实。在原告进一步举证后,又称该3500元款是其承接外包动画提成所得而非工资。最后,被告坚称3500元是其工资收入,没有退还的道理。
法院庭审还查明,被告蔡小平自入职原告公司以来,工资均为2800元,依据公司制度提成只针对项目部负责人,普通职工没有提成。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电子回单和公司财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工资表等证据,证实了其误转工资的主张。而被告辩称的事实模棱两可,前后矛盾,也不能自圆其说,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蔡小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收益,造成原告损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蔡小平归还公司工资款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