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北京市西的外甥。外甥说在北京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别人借了3万元,借期为一年。因其外甥是外地人,在京无常住地址,对方要求杨大妈做见证及担保人,双方便在杨大妈的家中,由杨大妈当见证和担保人,外甥与借款人分别在借据上签了字。
现借期己过,外甥所欠的钱一直还不上,且下落不明。原告便将杨大妈告上法庭,无奈在白纸黑字面前,杨大妈这个见证和保证人被判决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杨大妈现己向法院表示,每月扣除自己的部分工资来偿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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