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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款失信被追偿 担保人也要负责任

2011-02-2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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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贷款买车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李山(化名)向天翔汽车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偿还为其代
日前,北京市北京案件,依法判令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李山(化名)向天翔汽车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偿还为其代交的银行借款。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贷款买车成为很多人实现“小车梦”的首选途径。但与此同时,“有车一族”们也应遵守基本的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否则,难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002年9月,经再三考虑,李山决定贷款买车,于是和天翔公司签订了《旧机动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约定:李山向该公司购买一辆富士旧机动车,总价款为15万元,为此他需要先支付首付款3万元,余款12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天翔公司为他担任贷款担保人,如他出现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情况,将要按逾期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久,李山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偿还本息2764.71元。同一天,天翔公司也和这家银行达成保证协议,为李山的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李山的朋友张心(化名)也向天翔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自愿为李山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责任向天翔公司作出反担保,也就是承诺向天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银行、天翔公司和李山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给付义务。
实现“有车梦”的感觉固然很好,但每月要交纳的那部分贷款本息却让李山颇有些不太“适应”。2003年1、7、8月,他先后拖欠了银行的借款累计达到8834.23元。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天翔公司只好代他偿还了这部分欠款。但长此以往不是办法,作为商家没理由变成为客户买单的慈善机构。天翔公司见李山并无还款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院,认为自己作为借款合同债务人李山的保证人,已经为他承担了清偿义务,所以理当可以享有向他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时,既然当初签合同时,张心答应承担反担保责任,那现在也应该是他兑现诺言的时候了,于是便把他也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连带偿还自己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支付滞纳金。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天翔公 司行使追偿权的要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追偿的数额应当在主债权的范围内,而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请求已超出了这一范围,同时,也肯定了被告张心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于是最后判决李山偿还天翔公司8334.23元,张心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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