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质押合同时,一般需要对质物的状况进行确认,以避免返还质物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质物种类的不同,对质物状况的描述也各不相同。
比如,以车辆作为质物的,需要描述其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完好情况等,是否设有抵押权等;以机器设备作为质物的,需要描述其规格、型号、牌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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