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
在办理股权质押公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松北公证处可以免费代书),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可见,“本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以其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设定质权,但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