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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15-11-1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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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那么,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怎么办?质权人可以随便使用质押物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质押权人的相关问题。

  1、质押物有损毁或者灭失风险的,质押权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5条和《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可以随便使用质押物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

  4、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答:我国《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如果是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后,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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