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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

2016-10-2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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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为保证船舶建造人的利益,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的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权利的话,建造人可以将船舶留置。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呢?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一、什么时候可以留置?

  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1、因合同合法占有属于定作方的船舶。

  合同就是指双方所履行的船舶建造合同,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属于建造方,则不构成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所有权,或者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2、委托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构成违约。

  依《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一般认为,通过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承揽人的基本权利,法律赋予承揽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就是为保护承揽人的合法劳动付出获得回报。只要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揽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3、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适用法律关于留置的规定,或者承揽人承诺放弃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在海事赔偿纠纷中,有一个船舶优先权,这个权利无条件优先于其他权利受偿的,也不受船舶留置的影响。因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所以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三、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告知定作方。

  如果定作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支付了所欠的报酬或者价款,建造方应当及时交付船舶,如果继续占有船舶就构成侵权。

  2、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是合法占有船舶。

  如果是在完成交付后,又以委托方拖欠报酬或者价款为由,强行将船舶从委托方或者第三人处追回并占有,不构成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构成侵权。如果海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实施海事强制令,或者海事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扣留措施,建造方不得以自己的留置权对抗作为公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必须无条件的放船。

  3、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得处置船舶。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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