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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4-04-1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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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总则、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处置措施、解散及终止、附则组成,能够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并对此监督管理等。...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总则、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处置措施、解散及终止、附则组成,能够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并对此监督管理等。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协调解决监管工作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对接入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三)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措施,查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四)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审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审计。

  (六)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年度检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纳税,查处企业偷漏税行为。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承担本级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随时了解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督促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收集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主监管员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意见的职权。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依法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规则及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委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结算渠道办理贷款业务,不得账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未签订三方协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拒绝履行监管责任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债〔2010〕76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接受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第十九条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提供或查询使用信息,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控制度,规范实施公司治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使用省金融办统一制发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按要求将开业批复文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承诺告示等,置放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四章监管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监管评级、社会监督等措施,实施全程跟踪,全方位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详细记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当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贷款发放、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执行、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月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上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抽查。现场检查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坚持日常督查活动,随时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监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地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于半年和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包括主监管员工作情况及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情况;

  (五)下步监管工作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级主(监)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四)违反规定利率发放贷款;

  (五)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

  (六)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一)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之外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二)未经批准变更公司有关监管事项;

  (三)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五)经营活动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六)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七)县级以上政府主(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

  第六章解散及终止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吉金办字〔2009〕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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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有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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