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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

2016-08-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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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不办理登记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有的认为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没有成立等。下文主要介绍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

  2002年11月某公司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200万元,同时书面承诺公司以即将用买的营业房提供抵押担保,向信用社出具了购房交付房款140万元的发票和购房合同,2001年12月17日双方签定了抵押借款合同,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公司发放了贷款1200万元,2003年1月23日,信用社发现该营业屋已经抵押办理了新的抵押贷款,而且产权人变更在第三人名下,经过调阅房产部门的产权登记档案,发现原来的合同做了涂改,将原购房人变为第三人,第三人已在其他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1200万元,信用社当时就找到借款人,借款人解释向信用社提供的是购房合同草稿,并没有涂改合同,信用社要求其归还贷款遭到拒绝。

  在这起案件中就涉及到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借款人欺诈没有疑义,第三人和借款人串通,恶意干预抵押合同的履行,属于民事侵权,甚至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但是那家银行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和信用社签定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民事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以书面、电传、电子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合同已经成立,那么该合同是不是已经生效,我认为合同已经生效,这种生效是指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约束力,合同已经成为双方的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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