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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的法定和约定

2016-08-2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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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到底有没有期间问题,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最主要的内容,如果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推定为六个月。抵押期间信用社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时,房管部门、土地部门等经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的抵押期间为一年或者者二年,给信用社造成许多担心。

  2014年5月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借款人的营业房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信用社于2016年4月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在法院审理当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他项权利证记载,抵押期间为一年,抵押登记机关属于该财产的管理机关,有权对该财产的抵押行为作出行政规定,按照抵押期间的规定,抵押期间已经超过一年,抵押权已经失效,所以信用社散失了抵押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未约定抵押期间,同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和主债权的存在一致的,行政机关无权确定抵押期间,信用社仍然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最后法院判决信用社胜诉。

  法律要点:

  根据担保法52条的规定“抵押权有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所以,一般认为他有永恒性,各国很少规定抵押的期间或者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但是也有个别国家或者地区立法作出抵押期间的规定,例如台湾〈动产抵押担保交易法〉第888条,抵押权自债权到期之日起五年,五年内不形势的抵押权消灭。

  在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一是严格区别抵押和保证担保的区别,不要因为保证期间是约定或者法定而产生误解,给抵押确定时间。

  二是不要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比如要约、要约邀请、磋商和承诺环节表示对抵押的期间做任何约定,在民事法律领域,有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我国的担保虽然对保证期间未做法律上的认同,但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也没有做出表态,信用社如果对抵押期间作出约定,发生纠纷,法院有可能根据意思自治而判定期间约定有效。

  三是登记机关,尤其是有些县市在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信用社必须和抵押人对抵押期间作出约定,对此,信用社可以允许登记机关确定抵押期间,但是,不要以任何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

  四是对抵押登记机关确定的抵押期间保持“不关自己”的态度,始终牢记抵押期间和主债权期间是相同的,如果主债权时效已经过期,抵押权就面临风险。

  五是对转贷、借新还旧、期展等在处理抵押登记时持谨慎态度,目前在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信用社和借款人没有发生新的借贷关系,但是考虑到全区在处理对转贷、借新还旧、期展等技术方面和司法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建议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现在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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