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杨女士今年计划买房,并看中了晋江市区一楼盘。7月18日,该楼盘开盘,置业顾问介绍先交定金再选房的话买房有优惠。于是杨女士就先交了2万元定金,并告诉置业顾问,自己的意向房号为9号、10号。但轮到他们选号时,杨女士中意的房号却已被选走。面对这样的局面,置业顾问又一直催促,杨女士心烦意乱中仓促地选了7号、8号。
选完后,杨女士左思右想,觉得7号、8号自己并不合意,买房是大事,不能随便将就。于是和置业顾问商谈换房,并有意向选17号、18号。经过和置业顾问的反复磋商价格后,双方达成了共识,并于7月25日和置业顾问签了换房手续,不想随即被告知17号、18号已售出,无法成交。当时换房手续也被置业顾问收走。再次选不到中意的房号,杨女士无奈只好要求退定金。可售楼处却说定金不能退,只能继续选房。但杨女士已无中意的房号。而她的手上只有2万元收据和当时交定金时签的认购书。她该怎么维权?
就杨女士的情况,记者咨询了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秋梅。李秋梅律师就商品房预售事宜及杨女士如何维权做了如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商品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认定无效。如果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约定了,商品房基本状况、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条件及日期、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权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协议不具备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者出卖人尚未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杨女士所咨询的案例,如商品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杨女士可依据此规定要求出卖人退还定金。如商品房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杨女士虽已与出卖人签订了认购协议,但认购协议不具备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尚未收受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订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杨女士。
杨女士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商品房出卖人返还定金,如协商不成,杨女士可向人民法院对商品房出卖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商品房出卖人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