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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2017-07-1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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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公司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4.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5.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同时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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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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