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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不能给你作担保

2017-03-1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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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跑路了,最后只剩担保人无处话凄凉,苦不堪言。

  大多数担保人都是出于一种帮助朋友的心理,才答应了给亲戚朋友做担保人。但殊不知,替人担保也负有法律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案例一

  老张借款100万,老吴作为朋友为老张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老张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老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老吴被迫卖房替老张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案例二

  2013年,林某的朋友向银行贷款50万元,林某和父亲为其作担保人。一年的借款期限过去了,仍有42万元未还银行。林某作为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林某声称自己没办法还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拒不申报财产,鹿城法院将林某强制拘传至法院。

  案例三

  原以为做担保人就是签个字,结果真要我来还这笔钱。”近日,浙江省景宁县一名被执行人为朋友连带担保,因未履行还款义务,房子被查封拍卖。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借钱毁一生,担保穷三代”,这句话虽有些夸张的成份,不过也确实指出了担保的厉害之处。所以,在替别人作担保之前,要明白担保是什么?有什么风险?评估一下自己的经济实力再决定。不行,请勇敢的拒绝!!不然,你有可能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一、怎么理解担保?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作为《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

  我们经常遇见的保证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即债权人未经起诉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二、担保的期限有多久?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和诉讼期限一样,不可能永远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主张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普通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

  三、给人作担保存在什么风险?

  借款人和出借人、担保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并生效,即受合同约束,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在担保人处签名,即表明其自愿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与债权人形成保证法律关系。若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跑路,保证人就要倒霉了吗?

  这话对,其实也不对!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这毋庸置疑。但是,有9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你未必知道。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四、给人作担保要注意什么问题?

  如果一定要给朋友作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如下几点,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是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

  二是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情况。

  三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要注意运用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实践证明,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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