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甥周某因需向我朋友曾先生借款数万元,我为保证人。周某同学林某还以一辆私家车为该借款作了抵押。现借款到期,周某无力偿还,曾先生便要求我还钱。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先行使对林某轿车的抵押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你所述,曾先生要求你履行保证责任,那么你有义务履行保证责任。你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你的外甥周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