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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求偿权

2015-03-0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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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应承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大于部分...

  1、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应承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

  2、如果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体现了保证人追偿权效力及于其他担保人。另外,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视为对债务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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