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担保人需承担的保证责任有哪些?

2016-04-08 16: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担保人需承担的保证责任有哪些?“这钱不是我用的,我也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为什么却要我来偿还?”现实中,一些替他人借款担保的人,在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往往是满脸委屈。他们不得不面对吃“哑巴亏”的现实!

保证

  不明担保,需负全责

  【案例】2014年7月3日,李某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向刘某借款50万元。王先生虽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但并未明确其究竟是何种保证责任。2015年2月7日,由于李某没有按期还款,刘某遂提起诉讼,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你有没有搞错?至少也得让李某先行承担,在其无力支付之后,再向我索要。你让我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意味着我必须和李某共同担责,甚至我还得一个人全部承担吗?”法庭上,王先生一再向刘某质疑,但法院却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点评】刘某的诉求应获支持。虽然王先生在提供保证时,没有明确何种保证责任,但并不等于给自己留下了选择的权利或机会,也不等于必须按照王先生所述顺序来清偿。因为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便与债务人一样,具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无偿担保,不能免责

  【案例】时至2015年2月28日,由于债务人方某30万元的借款本息已逾期一个月,并经一再催收仍然分文未还,债权人周某只好提起了诉讼,并同时要求保证人肖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庭上,肖先生一再强调:“我只是签了个名,既没有用过一分钱借款,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甚至未抽到一根烟、喝上一杯酒,我哪有义务还款?周某根本就无权将我扯进来!”令肖先生没想到的是,法院经过审判,竟然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包括肖先生必须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周某的请求并无不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保证责任成立的前提和核心要件,不在于保证人是否使用借款、是否从中受益,而在于保证人是否具有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因为肖先生当初对自己的保证行为并无异议,因此保证合同已经成立,肖先生自然不能拿是否使用借款或是否从中受益说事。

  无效担保,照样担责

  【案例】当胡某向郭某借款40万元用于经商时,郭某提出由于数额太大,胡某必须找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人士担保。胡某虽选中了赵女士,但又担心赵女士拒绝,因而欺骗赵女士说,其亲戚在组织部门上班,只要赵女士肯帮忙,可以在一周内为赵女士的儿子调动工作。正为此事发愁的赵女士,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下来。谁知,一切都是子虚乌有。2015年3月13日,面对郭某起诉要求清偿欠款,赵女士以自己是被欺骗才担保、当属无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但法院判决赵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赵女士同样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因为郭某不知道胡某与赵女士的“交易”,决定了虽然担保合同由于存在欺诈而无效,但郭某与胡某的借贷同样受法律保护,即胡某与赵女士必须以赔偿方式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担保,独自担责

  【案例】万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时,请求高先生给予连带责任担保。高先生基于哥们义气,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不料,期满后,万某不仅未能还款,甚至在借款逾期2个月后去向不明。无奈之下,陈某“撇开”万某,于2015年4月11日将高先生独自推上了“被告席”。“为什么借钱的人不找,反而只找我这个担保的?你是不是吃错药了!”开庭时,高先生压不住心中的怒火指责陈某。出乎高先生意料的是,法院竟然真的判决他一个人清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高先生彻底蒙了。

  【点评】高先生确应独自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对由谁来承担责任具有选择权。正因为陈某放弃了让万某担责,选择了高先生清偿,高先生也就只能“代人受过”。

  (原标题 替人担保:当心吃“哑巴亏”)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549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