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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担保之债,妻子有还款责任吗?

2016-08-3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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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的担保之债,妻子有还款责任吗?判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照是否以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对于无偿行为所生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若担保行为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在债务人借款时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将债务人和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妻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丈夫在债务人借款时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将债务人和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妻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安乡法院董家垱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的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安乡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介绍借款3000000元。原告张某知道这一信息后,向外筹集现金3000000元借给被告李某,胡某为其提供担保,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000000元的总借据。被告胡某不仅在《借款保证合同》保证人栏签名且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仅向原告偿还了8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余款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胡某及胡某的妻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胡某在法庭上辩称,被告胡某的妻子对担保的事情毫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对其妻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从中获利,该案担保合同为无偿合同,担保行为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没有任何帮助,因此该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可能,属于个人债务情形,应认定为胡某的个人债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胡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照是否以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对于无偿行为所生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若担保行为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标题:丈夫所负担保之债 法院判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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