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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担借款合同一般保证责任?

2016-07-1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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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担保法》中有明文规定的。那么,如何承担借款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详细请看下文。

  案例:

  2008年2月,李某向某银行贷款五万元用于做生意。李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期为1年。因银行要求担保,李某遂请求朋友韦某担保。韦某与银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向银行偿还借款,而是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为了追回贷款,遂起诉至人民法院,向保证人韦某主张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韦某在庭审中辩称:银行应当先起诉李某,而不是直接起诉自己。问,本案中的保证的效力问题?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保证方式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保证方式,指保证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担保法》中有明文规定的。

  我国担保法中确定了,我国的保证方式以连带保证为主,以一般保证为例外。一般保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保证的由来是因为当事人的约定;

  2、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3、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责任。

  上述特征中应当明确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客观上的无法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如果债务人还有履行能力的,而债权人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此时,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暂时不履行担保责任。

  本案中,韦某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其应当承担的是补充的保证责任。只有当银行在债务人李某处,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以下一些限制:

  1、当债务人住所变更而导致债权人无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2、一般保证人以书面行使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如果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期满后,主动履行债务人债务的,视为其放弃先诉抗辩权。

  (原标题:借款合同中的一般保证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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