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沧市民林先生致电反映,2014年11月初,他通过某中介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交了购房诚意保证金2万元。因发生变故,林先生取消了购房的打算,向该中介交涉要求退还2万元,但中介就是不予退还。
海沧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向当事双方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林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林先生认为,自己与卖方还未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签订了《购买意向书》,现买卖未达成,中介理应将意向金退还。中介表示,在《购买意向书》内明确规定:“如本公司谈妥价格,购买人应在接到本公司通知3日内,前来签订正式的《厦门市房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书面约定如2014年11月12日未签订买卖协议,已付诚意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内还约定诚意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定金。随后,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先生与卖方约定在2014年11月12日之前未签订买卖协议,已付诚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令其在维权过程中增加了困难。